医保处有关离休干部门诊取药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1-18 作者:管理员 来源:自采

根据保障局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方便和规范离休干部门诊就诊取药,现做以下规定:

1.出诊医师开药前要仔细核对离休干部身份和相关证件,若是他人代离休干部取药的,需让其确认签名后,方可取药。

2.离休干部正常工作时间取药规定如下:

1) 必须符合离休干部本人病情;

2) 药量控制在15天之内;

3) 药品用量原则上必须符合常规用法,不能超量开药;

3.离休干部非正常工作时间取药规定如下:

1)有急诊指征的,只能开此次急诊的相关病种药品,药量原则上只开一天,最多不超过三天,急诊病外的药品,不予开具;

2)凡不属于急诊的,一律不予取药、做检查;

3)急诊治疗所做检查项目,收费处盖章后,留存两联离休处方单,由医保处负责定期取回补办相关记账手续。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注:此通知由信息管理处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