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院信息系统中药品分类标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14 作者:管理员 来源:自采

各有关科室:

为了配合我省新农合患者相关结算比例的调整,经院领导批准,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医院信息系统中药品的分类标识,将原来的"*"代表甲类药品、"+"代表乙类药品、"凵"代表自费药品分别调整为:

"A"-代表基本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

"B"-代表基本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

"C"-代表基本药品目录中的自费药品

"*"-代表非基本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

"+"-代表非基本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

"凵"-代表非基本药品目录中的自费药品

上述标识码调整后,所有新农合的患者基本药品目录的药品将全额报销,未列入基本药品目录的甲、乙类药品按90%报销,其他非新农合患者的报销规则不变。请各科室注意核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