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日期:2010-04-27 作者:管理员 来源:自采

经院长办公会决定,我院将重新确定医用氧(液态氧)的价格(每吨的单价),请有制氧资质的制氧单位前来报名洽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公告时间:2010年4月27~29日):

一、应提供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制氧资质和单位相关的合法证件。

二、如被确定为我院供氧单位,该单位应免费为我院搬迁医用氧站(含氧站所有的设备,氧站与病房之间的室外管道)。

三、在合同期内供气管网免费保修。

四、联系人:陈先生(0898-68655775)。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