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08 作者:管理员 来源:自采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请各科室主任组织全科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请在“文件及法规”的“医疗质控文件”栏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