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处关于年终结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24 作者:管理员 来源:自采

各临床科室:

2009年度年终结算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凡是2009年12月30日前挂帐出院的患者,请各临床科室通知其务必在2009年12月30日前到住院收费处办理结算手续。为避免年底出院结算过于集中,请各临床科室妥善安排好本科的医保出院结算工作。

2、特别提示:根据《海南省城填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保人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即:其结算时的起付金额及统筹使用金额均算入出院结算年度。

根据以上规定,我院跨年度住院参保患者原则上不予年度小结(如患者要求小结且医疗费用较高的除外)。

另,根据昌江县保障局的要求,跨年度住院的昌江从业参保患者不允许办理小结。

3、根据我院与省、市保障局联网程序的需要,为保障网传数据资料的准确性。省、市参保患者凡在2009年12月30日前医保处已审核而未能及时办理打发票结算的,2010年1月1日起一律退回医保处重新审核,重新审核的病历按规定将收取2010年起付线,请各科向患者说明此情况。

4、2010年1月1日为系统数据年度转换时间,一律不能办理出院审核,请各临床科室注意及配合。

医 保 处

200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