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海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03 作者:管理员 来源:自采

机关各处室、各临床医技科室、各门诊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琼办发[2009]47号文件精神,院领导决定,在全院范围内推荐“海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各一名。请各科室于2009年9月7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材料3000字报送到院工会办公室。

一、表彰范围

评选表彰的范围为:2005年以来在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原则上受过县级以上表彰奖励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热带高效农业、旅游业、海洋经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海南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保护资源、改善环境、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分配

全省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130名,卫生系统4名。推荐评选的对象要面向一线,面向基层,一线职工重点是一线产业工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并予公示的办法进行。

(一)推荐评选的人选,凡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

(二)在基层单位推荐评选的基础上,各市县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核实事迹,将拟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报省筹委办初审同意后,在当地(本系统)公示无异议才能正式上报。

(三)省筹委办对市县和省直单位正式上报的人选审查汇总后,报省筹委会审核。

(四)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如有弄虚作假,不履行评选程序,营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五)2009年7月底以前已被评为省、部级(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原则上不参加本次评选。

院 工 会

20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