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部)、临床医技各科室:
根据琼人劳保(2005)232号文精神,现就发放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活补贴对象:1949年10月1日以后回国,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的归侨职工,其本人月退休费(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即1468元),定额发给生活补贴费。
二、生活补贴标准:凡符合上款条件的归侨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定额发放生活补贴费50元,但发放的生活补贴加上本人享受的退休费(养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此补贴将与退休费一起发放。
三、符合条件的归侨退休职工请在7月20日前到人保处登记,以便及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