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 急 通 知

发布日期:2007-03-26 作者:管理员 来源:自采

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违者将按《税法》规定处罚。全年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承包所得、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等。

秀英税务局一所 地址:疏港大道(新南国酒家对面)

咨询电话:12366 68648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