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违者将按《税法》规定处罚。全年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承包所得、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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