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继教学分达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03 作者:管理员 来源:自采

各临床医技科室、各门诊部、复康中心:

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的《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琼卫科教[2008]10号)文件精神,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标准及学分授予做了部分调整。调整如下:

1、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训住院医、技、药师,护理师除外)每年完成继教学分调整后为2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为5-10学分,Ⅱ类学分为10-15学分。

2、获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所授学分由Ⅱ类学分调整为Ⅰ类学分。

3、经卫生行政部门选派到下级部门挂职锻炼及卫生下乡支农工作达半年以上的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半年以内的则授予Ⅱ类学分每月2学分。

特此通知!

海南省人民医院教育科

20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