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病种范围扩大、起付标准降低、多病种可同时申报叠加享受……近日,省医保局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通知》),对病种种类,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作出调整和规范。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我省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主要有以下变化:
变化一:保障病种范围扩大。
全省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由原来的52种扩大到53种,新增耐多药肺结核一个病种。
变化二:起付标准降低。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年度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普通门诊、住院合并计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变化三:实行病种分类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实行病种分类管理,逐步由病种管理向费用管理转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分为一类病种和二类病种。其中,一类病种实行定额支付标准(参照原报销政策)。根据所患慢性特殊疾病病种不同,实现不同的定额支付标准。二类病种不单设年度支付标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按规定的住院比例进行支付,记入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
实行按病种分类管理后原先实行按定额支付标准的病种转变成二类病种,按规定的住院比例进行报销。这些病种分别是: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保守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肝、肾、骨髓、心脏,肺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运动神经元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中间型、重型)、肺动脉高压、性早熟,小儿智力障碍和广泛性发育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