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孕妇超声检查的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0-09-21 作者:管理员 来源:自采

门诊部、临床各科室:

为了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五项工作制度”(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孕妇免费产前检查工作、孕妇B超检查实名登记工作、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实名登记工作、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工作),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行为,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和海口市卫生局等相关文件要求,我院将严格执行孕妇检查实名制和“双人开机,双人签名”等制度,现规定如下:

一、超声科严格实行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B超检查实名登记制度,凡中晚期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申请超声检查者,临床医师必须在其申请单右上角填写孕妇本人身份证号码(个别急危重症病人可在检查后补填),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单。违反者将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急诊和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孕妇超声检查,申请检查的科室应派科室医护人员陪同到超声科,以保证“双人签名”。

医务处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