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技各科室、门诊部:
卫生部在2004年9月1日颁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三年来的临床验证、修改,于2007年3月12日正式颁发了《处方管理办法》。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大量的内容,特别是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分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将《处方管理办法》挂在医院网“文件与法规”栏,请务必认真组织学习,医院近期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组织一次全院性考核,确保《处方管理办法》于5月1日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